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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5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倩玲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複代理人
王聖凱律師
被告
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曾微茹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吳妙英
即反訴原告
許敏修
即反訴原告
林麗純
訴訟代理人
林國楨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葉長發
即反訴原告
林純芳
即反訴原告
張秀霞
即反訴原告
林月雲
即反訴原告
黃乃玫
即反訴原告
戴子鈞
即反訴原告
曾悅綾
即反訴原告
李惠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楷極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趙惠如
即反訴原告
陳香瑾
即反訴原告
楊敏妙
即反訴原告
廖浩欽
即反訴原告
楊振杰
即反訴原告
郭坤昌
即反訴原告
郭孟倉
即反訴原告
王釧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秦復興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李文仁
上二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陳耀仁 住澎湖縣○○市○○路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00樓之0

洪瑋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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