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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歐家佑

聲請人
精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7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東週股份有限公司林德源 華南銀行員林分行 110年2月28日 756,550元 PD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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