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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聲請人
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重新辦理公示催告之前案(案號為110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其中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為「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前案所附之附表其發票人為「保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故請查明是否有誤繕之處,並具狀更正正確之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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