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7號
- 聲請人
- 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重新辦理公示催告之前案(案號為110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其中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為「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前案所附之附表其發票人為「保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故請查明是否有誤繕之處,並具狀更正正確之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催字第4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重新辦理公示催告之前案(案號為110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其中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為「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前案所附之附表其發票人為「保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故請查明是否有誤繕之處,並具狀更正正確之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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