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麗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重新辦理公示催告之前案(案號為110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其中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為「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前案所附之附表其發票人為「保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故請查明是否有誤繕之處,並具狀更正正確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