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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鼎吉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啓田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720元,扣除前繳2000元調解聲請費(若原告自稱繳了5000元聲請費,請補收據影本為證,並自行扣除繳費),尚須補繳2萬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查報宋美惠代書之事務所或住所。

補①被告彰化市○○路000號郵局存證信函影本。②彰化縣○○鄉○○段0

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59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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