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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冰、洪基芳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均不可遮掩)、地籍圖謄本。查報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房屋稅籍資料(或查報房屋門牌號碼;【註:以土地地號,無從查悉未保存建物資料】)。

二、爭土地遭占用面積約多少?建物約略位置?建物樓層(構造)?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其他土地共有人與被告二人係何關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8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