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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 原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冰、洪基芳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 全部、均不可遮掩)、地籍圖謄本。查報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房屋稅籍資料(或查報房屋門牌號碼;【註:以土地 地號,無從查悉未保存建物資料】)。 二、爭土地遭占用面積約多少?建物約略位置?建物樓層(構造)?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其他土地共有人與被告二人係何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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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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