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7號
- 原告
-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冰、洪基芳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均不可遮掩)、地籍圖謄本。查報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房屋稅籍資料(或查報房屋門牌號碼;【註:以土地地號,無從查悉未保存建物資料】)。
二、爭土地遭占用面積約多少?建物約略位置?建物樓層(構造)?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其他土地共有人與被告二人係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