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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太元生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心園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裁判費,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2萬8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開心園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

三、陳鵬元為何列本件被告(究買賣對象是誰)?有無兩造間買賣書面契約或其他證據?所稱出貨是何物?支票從何而來?請再詳述更清楚....。

四、起訴狀繕本乙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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