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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洪榮謙

上訴人
允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埔鹽鄉公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其本訴、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4,097,700元(以判決附圖所示土地面積471平方公尺×起訴時11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700元計算)。應徵本訴(無權占有,請求拆除)、反訴(確認土地所有權界址含前開土地)之第二審裁判費各62385元,共124770元,未據繳納。又第一審上訴人應繳同上訴訟標的價額之反訴裁判費41590元,亦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共1663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1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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