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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歐家佑

聲請人
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鑌
代理人
鄧友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9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威群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劉亮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伸港分行 110年12月31日 317,560元 UO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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