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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聲請人
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重新辦理公示催告之前案(案號為110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其中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為「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前案所附之附表其發票人為「保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故請查明是否有誤繕之處,並具狀更正正確之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7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