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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義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司促字第2393號),惟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3萬31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267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21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1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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