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施映晨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明請求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被上訴人應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8日給付64,08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利息;暨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4,800元(計算式:64,080元×12月×5年=3,844,8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672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9,557元(計算式:58,672元×1/3=19,5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然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