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147號
- 債權人
- 新光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志隆
上列債權人新光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墀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光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促字第4147號
上列債權人新光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墀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光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