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2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5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聲請人
捷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麒

上列聲請人捷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聖德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賴聖德(住彰化縣○○鄉○○村○○巷0號1樓)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53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