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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4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姚銘鴻

聲請人
羅賓(Fronda Ruben Solomon)
聲請人
阿爾藍(Pascual Arnel Dela Merced)
共同代理人
詹家杰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工資事件(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1號),因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等語,已據其提出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為證,且聲請人之起訴亦非顯然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4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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