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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59號

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羅秀緞

原告
蕭義勇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告
合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義明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46號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公司股東及董事、總經理,聲明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8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議決議(即修訂公司章程案、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並請求確認被告與原告間董事、總經理委任關係存在。被告則抗辯上開股東臨時會通知固不足公司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之通知時間而有瑕疵,惟被告已於112年8月11日再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追認,本件已無實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等語。

三、經查,原告另行起訴聲明請求撤銷被告於112年8月11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議決議(即追認公司章程案、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並請求確認被告與原告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46號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事件)。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59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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