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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0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061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施懷
債務人
萬睿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歐信彥

一、債務人萬睿品有限公司、歐信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69,7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9061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615,819元 112年3月30日 7.29 112年4月30日 002 153,931元 112年3月30日 7.29 112年4月30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061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