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 聲請人
- 新文欽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黄林美蘭
上列聲請人新文欽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蓋用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上列聲請人新文欽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蓋用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