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上聲請人聲請閱卷(110年度訴字第2號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45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係相對人陳美芳、陳燕堂、陳銘鴻(均為葉淑慧之繼承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其為查明相對人名下財產係繼承自葉淑慧,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本案件)卷宗等語。查聲請人並非本案件之當事人,本院於113年1月15日函請聲請人補正釋明是否經當事人同意或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併具體指明所欲閱覽之特定內容?惟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且依聲請人所述內容,難認其就本案件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則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許可,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