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號

閱覽卷宗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洪堯讚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聲請人聲請閱卷(110年度訴字第2號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45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係相對人陳美芳、陳燕堂、陳銘鴻(均為葉淑慧之繼承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其為查明相對人名下財產係繼承自葉淑慧,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本案件)卷宗等語。查聲請人並非本案件之當事人,本院於113年1月15日函請聲請人補正釋明是否經當事人同意或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併具體指明所欲閱覽之特定內容?惟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且依聲請人所述內容,難認其就本案件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則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許可,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閱覽卷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