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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宏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瑞傳
被告
陸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25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2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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