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1號
- 聲請人
- 天恩粉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輝
上列聲請人天恩粉圓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天恩粉圓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記載完備之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詳列票據喪失原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催字第71號
上列聲請人天恩粉圓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天恩粉圓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記載完備之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詳列票據喪失原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