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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黃倩玲

抗告人
陳佐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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