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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2號

給付廢棄物處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力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濟安
被告
富隆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廢棄物處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24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79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6萬6704元 1 利息 66萬6704元 113年11月1日 114年3月3日 (123/365) 5% 1萬1233.51元  小計       1萬1233.51元 合計        67萬7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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