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0號
- 原告
- 林助信律師(即楊文龍之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福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擔保債權總金額700萬元,低於擔保物價額(352-29地號面積166㎡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0萬6250元/㎡ × 設定權利範圍1/1=1763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40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