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3號
- 原告
- 莊誌峰即九吉工程行
- 被告
- 宏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長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50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