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7號
- 原告
- 大信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銘遠
- 原告
- 旭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姿勻律師
- 被告
- 福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孟謙
- 被告
-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仲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4萬4968元(2464萬809元+1880萬4159元=4344萬4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萬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