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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晟鼎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國
被告
宏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長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司促字第3306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以114年補字第48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裁判費(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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