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56號
- 債權人
- 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德
上列債權人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耀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倘無提出,請確認是否更正請求之利率為法定利率即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8556號
上列債權人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耀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倘無提出,請確認是否更正請求之利率為法定利率即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