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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79號

114年度家簡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沙小雯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41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A04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A0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正本已於115年7月1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7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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