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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王美惠

原告
○○○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
被告
○○○
被告
○○○○
被告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複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
被告
○○○
被告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兼
被告
特別代理人 洪振南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三「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新台幣68,892元由原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各負擔百分之十八,被告○○○負擔餘百分之十。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本院自得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

㈠查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25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長女即被告○○○、次女即被告○○○○、三女即原告○○○、五女即被告○○○、次男○○○、四男即被告○○○等6人(按三男○○○已亡故,四女○○○及長男○○○則均拋棄繼承,而無繼承權)。被繼承人○○○○所遺遺產如原證6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如示,惟前揭遺產中之財產種類編號0004土地(即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及0007房屋(即彰化縣○○鄉○○村○○路000號)部分,業已處分出售,不再列入本件分割遺產範圍內;職是,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暨其繼承人及應繼分,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次查,被繼承人○○○於112年7月31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兄弟姊妹即原告○○○與被告○○○、○○○○、○○○、○○○及○○○等6人(按○○○已亡故,○○○則拋棄繼承,而無繼承權)。被繼承人○○○所遺遺產如原證7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如示;前揭遺產中之財產種類編號0017、0018房屋均為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編號0017之「彰化縣○○鎮○○里○○○巷00號」房屋係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編號0018房屋「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上」,門牌為彰化縣○○鄉○○村○○路○000○0號。職是,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暨其繼承人及應繼分,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再查,被繼承人○○○○、○○○所以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遺產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等情事,因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原告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三所示:

⒈附表三編號1至3部分:上開部分均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附表一編號1、4、5參照),繼承人為原告○○○與被告○○○、○○○○、○○○、○○○及○○○等6人,應繼分各為1/6。嗣○○○亦已往生,其應繼分1/6之遺產由原告○○○與被告○○○、○○○○、○○○、○○○、○○○等6人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1/6。從而此部分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原告○○○與被告○○○、○○○○、○○○、○○○等5人各為7/36(1/6+1/6×1/6=7/36),被告○○○則為1/36(1/6×1/6=1/36);即請依前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⒉附表三編號4部分:上開部分被繼承人○○○○之遺產權利範圍為109/1000(附表一編號2參照),○○○之遺產權利範圍為1/15(附表二編號7參照),二者合計權利範圍為527/3000(109/1000+1/15=527/3000)。被繼承人○○○○之遺產權利範圍109/1000部分,繼承人為原告○○○與被告○○○、○○○○、○○○、○○○及○○○等6人,應繼分各為1/6即各為109/6000;嗣○○○亦已往生,其應繼分109/6000加計其自有之權利範圍1/15,合計為509/6000(109/6000+1/15=509/6000)為其之遺產,由原告○○○與被告○○○、○○○○、○○○、○○○、○○○等6人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1/6即為509/36000(509/6000*1/6=509/36000)。從而此部分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原告○○○與被告○○○、○○○○、○○○、○○○等5人各為1163/36000(109/6000+509/36000=1163/36000),被告○○○則為509/36000;即請依前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⒊附表三編號5部分:上開部分被繼承人○○○○之遺產權利範圍為1/5(附表一編號3參照),○○○之遺產權利範圍為1/15(附表二編號9參照),二者合計權利範圍為4/15(1/5+1/15=4/15)。被繼承人○○○○之遺產權利範圍1/5部分,繼承人為原告○○○與被告○○○、○○○○、○○○、○○○及○○○等6人,應繼分各為1/6即各為1/30;嗣○○○亦已往生,其應繼分1/30加計其自有之權利範圍1/15,合計為1/10(1/30+1/15=1/10)為其之遺產,由原告○○○與被告○○○、○○○○、○○○、○○○、○○○等6人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1/6即為1/60(1/10*1/6=1/60)。從而此部分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原告○○○與被告○○○、○○○○、○○○、○○○等5人各為1/20(1/30+1/60=1/20),被告○○○則為1/60;即請依前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⒋附表三編號6至16部分:上開部分均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9、11、12、14、15、17、18參照),繼承人為原告○○○與被告○○○、○○○○、○○○、○○○、○○○等6人,應繼分各為1/6;即請依前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⒌附表三編號17至22部分:上開部分均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附表二編號19至24參照),繼承人為原告○○○與被告○○○、○○○○、○○○、○○○、○○○等6人,應繼分各為1/6;此部分遺產,性質為可分,以原物為分割並無法律或事實上困難,故此部分應由兩造依應繼分1/6比例分配。

㈣綜上所述,系爭遺產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茲因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原告祗得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第830條第2項、第1151條、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

㈤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答辯意旨則以:同意先分別共有,同意原告分割方案。

四、被告○○○、○○○○答辯均以:同意原告分割方案。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揭之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2份、除戶暨現戶全戶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2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2份、房屋稅籍證明書2份、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35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特別代理人同意書、本院103年1月27日彰院恭家健103司繼字第141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本院112年9月12日彰院毓家健112司繼字第1531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被繼承人○○○的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元大銀行及彰化縣鹿港鎮農會之存款餘額證明書等件為證。而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於調解時稱不同意原告於114年8月27日提出之調解方案,希冀按應繼分分配等情。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足認兩造之被繼承人確實遺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遺產,且未能協議分割,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繼承人將公同共有之遺產,變更為分別共有,係使原公同關係消滅,另創設繼承人各按應有部分對遺產有所有權之新共有關係。其性質應仍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本件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於調解時稱不同意原告於114年8月27日提出之調解方案,而其餘原、被告均同意原告於114年8月27日提出之調解方案,故繼承人間於調解時難以溝通協調,是本件應有不能協議分割之情形。又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自應准許。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符合兩造應繼分比例,且未影響被告權利,從而原告訴請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三「分割方法」欄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㈢分割遺產之訴,係絕對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並均蒙其利,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必要共同訴訟之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倘訴訟費用全由被告負擔全部,將顯失公平,是本院認應由兩造按本件繼承所得利益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屬衡平,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

附表一:被繼承人○○○○遺產暨繼承人及應繼分

附表二:被繼承人○○○遺產暨繼承人及應繼分

附表三: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遺產項目(備註1) 權利範圍 繼承人及應繼分 1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754㎡ 權利範圍:全 ○○○、○○○○、○○○、○○○、○○○等5人各1/6(備註:繼承人○○○之應繼分1/6,因其已往生,列入其遺產併為計算分割。) 2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960㎡ 權利範圍:109/1000  3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210㎡ 權利範圍:1/5  4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3801㎡ 權利範圍:全  5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900㎡ 權利範圍:全  備註: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0004土地(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及0007房屋(彰化縣○○鄉○○村○○路000號),業已處分出售,不再列入本表遺產範圍。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 繼承人及應繼分 1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58㎡;權利範圍:1/30 ○○○、○○○○、○○○、○○○、○○○、○○○等6人各1/6 2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188㎡;權利範圍:1/30  3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78㎡;權利範圍:1/3  4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754㎡;權利範圍:1/6 (公同共有)  5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300㎡;權利範圍:2/15  6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75㎡;權利範圍:2/15  7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960㎡;權利範圍:1/15  8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960㎡;權利範圍:109/6000(公同共有)  9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210㎡;權利範圍:1/15  10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210㎡;權利範圍:1/30 (公同共有)  11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05㎡;權利範圍:2/15  12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142㎡;權利範圍:2/15  13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3801㎡;權利範圍:1/6 (公同共有)  14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700㎡;權利範圍:1/3  15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380㎡;權利範圍:1/3  16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900㎡;權利範圍:1/6 (公同共有)  17 彰化縣○○鎮○○里○○○巷00號房屋(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  18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上房屋(門牌:彰化縣○○鄉○○村○○路○000○0號) 權利範圍:全  19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22,663元  2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335元  2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 16元  2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89元  23 元大商業銀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42,081元  24 彰化縣○○鎮○○○○○○○號00000000000000 4,135,170元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754㎡ 權利範圍:全 ○○○、○○○○、○○○、○○○、○○○等5人各按7/36,○○○按1/36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3801㎡ 權利範圍:全  3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900㎡ 權利範圍:全  4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960㎡ 權利範圍:527/3000 ○○○、○○○○、○○○、○○○、○○○等5人各按1163/36000,○○○按509/36000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210㎡ 權利範圍:4/15 ○○○、○○○○、○○○、○○○、○○○等5人各按1/20,○○○按1/60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58㎡ 權利範圍:1/30 ○○○、○○○○、○○○、○○○、○○○、○○○等6人各按1/6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 188㎡ 權利範圍:1/30  8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78㎡ 權利範圍:1/3  9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300㎡ 權利範圍:2/15  10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75㎡ 權利範圍:2/15  11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05㎡ 權利範圍:2/15  12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142㎡ 權利範圍:2/15  13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700㎡ 權利範圍:1/3  14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380㎡ 權利範圍:1/3  15 彰化縣○○鎮○○里○○○巷00號房屋(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  16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上房屋(門牌:彰化縣○○鄉○○村○○路○000○0號) 權利範圍:全  17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 22,663元及其孳息 ○○○、○○○○、○○○、○○○、○○○、○○○等6人各按應繼分比例1/6分配 1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0 335元及其孳息  1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 16元及其孳息  2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000 89元及其孳息  21 元大商業銀行○○分行  142,081元及其孳息  22 彰化縣○○鎮農會信用部 00000000000000 4,135,170元及其孳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