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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大信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遠
原告
旭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姿勻律師
被告
福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謙
被告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4萬4968元(2464萬809元+1880萬4159元=4344萬4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萬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47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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