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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0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9 日

聲請人
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興
聲請人
林思妙

上列聲請人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唐偉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人林思妙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306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