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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8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聲請人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傑(倍安利投資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
相對人
黃菘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48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2年7月1日 30,000元 112年12月31日 112年12月31日 TH0000000  002 112年7月1日 30,000元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TH0000000  003 112年7月1日 30,000元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TH0000000  004 112年7月1日 30,000元 113年3月31日 113年3月31日 TH0000000  005 112年7月1日 30,000元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TH0000000  006 112年7月1日 30,000元 113年5月31日 113年5月31日 TH0000000  007 112年7月1日 30,000元 113年6月30日 113年6月30日 TH0000000  008 112年7月1日 30,000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TH0000000  009 112年7月1日 30,000元 113年8月31日 113年8月31日 TH0000000  010 112年7月1日 5,879,438元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TH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482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