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28號
- 聲請人
- A01
- 相對人
- A02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婚字第69號、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43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彰化分會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影本各1份為證。又聲請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並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由聲請人任之,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