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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韓雅伶
被告
永祥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即靖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柏凱
被告
全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驊
被告
吳瑞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61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8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萬5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232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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