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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7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36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尹詩芩
債務人
全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驊
債務人
吳瑞鑾

曾祥清

曾柏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05,6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3736號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23,931元 自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9 自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002 181,683元 自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9 自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736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