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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7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至興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被告
康門德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478萬8000元,此部分應徵裁判費5萬7543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到彰化縣○○鄉○○○○區○○路0號建物內,取回「安全帶扣外觀自動化全檢與收料機」,乃原告主張退機,與聲明第1項目的性同一,不另計費。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5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117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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