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7號
- 原告
- 至興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明
- 被告
- 康門德諮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淑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478萬8000元,此部分應徵裁判費5萬7543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到彰化縣○○鄉○○○○區○○路0號建物內,取回「安全帶扣外觀自動化全檢與收料機」,乃原告主張退機,與聲明第1項目的性同一,不另計費。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5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