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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甚明。又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將耕地租佃爭議之案件移送予司法機關,應以經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且不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為前提。倘耕地租佃爭議業經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成立,即不得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就已成立之調解再行調處,並以當事人不服調處逕為移送司法機關,應認其起訴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及彰化縣政府移送意旨略以:被告自八十三年繼承其父親之承租權,向原告承租坐落彰化縣永靖鄉○○段第六四地號,地目田,面積零點零六一三公頃之土地,惟自八十七年一月起即未繳納租金,已積欠達三年以上,經以存證信函通知仍未繳納。經原告於九十年七月間,向彰化縣永靖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耕地租佃爭議調解,兩造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經調解成立,決議被告應於調解成立後三日內交付八十七年一月起至九十年三月間所積欠之租金,而被告未依調解內容繳納,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嗣經彰化縣永靖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以調解不成立移送彰化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復經彰化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以調處不成立移送本院等語。

三、經查本件耕地租佃爭議事件,經原告於九十年七月向彰化縣永靖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租佃爭議調解,兩造並於同年九月十九日經上開租佃委員會調解程序中,達成下列決議:⒈承租人如不繳租,將收回出租耕地;⒉請出租人親自收租,應事先三日前通知繳租時間且開立收據;⒊自八十七年一月起至九十年三月止所積欠租金,承租人願於調解成立後三日內如數交付出租人,租額金額依永靖郵局存證信函第三十九號、日期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所載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彰化縣永靖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耕地租佃爭議調解申請書及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堪認兩造就本件耕地租佃爭議事件,業經上開租佃委員會調解成立。又依上開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兩造調解決議並未附有以被告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前繳納租金為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是以縱使被告嗣後未依調解內容給付租金,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原告亦僅得逕行依調解內容聲請強制執行,原調解之效力並不因此而受影響。惟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九0年永鄉民字第一一二八九號函說明五,僅以「本案調解筆錄決議欄所載承租人(即被告)於調解成立後三日內如數交付租額並擎給收據,惟本所於九十年十月三日以九0永鄉民第六五二0號函請當事人補齊收據影本迄未見復」為由,逕認本件調解不成立,應屬無據。因此,本件耕地租佃爭議,業經彰化縣永靖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於九十年九年十九日調解成立,應堪認定。其後,雖因彰化縣永靖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誤以系爭調解不成立,而將系爭耕地租佃爭議移由彰化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惟該移送程序既與上開規定不符,即屬不合法;又彰化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原不得對本件不合法移送之耕地租佃爭議再行調處,然該委員會未察其情,復就系爭耕地租佃爭議進行調處,並以調處不成立為由,將系爭耕地租佃爭議移送本院,揆諸首揭意旨,應認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此情形無從令其補正,自應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B法官 施坤樹~B法官 鄭舜元

~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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