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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何志通詹秀錦鄭舜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3號

原告
日揚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永貹律師
被告
安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兼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台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台鈿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2年9月30日對原告之第00000000號沖泡器托架㈠新式樣專利即新式樣第062387號(下稱系爭新式樣專利)提出舉發,且本訴訟事件之裁判,係以系爭新式樣專利權是否成立為據,故於93年6月4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舉發案業由經濟部以94年4月20日經訴字第09406125980號訴願決定駁回訴願在案,經被告台鈿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4月25日收受訴願決定書後,至94年8月25日已逾2個月之提起撤銷訴訟期間,仍未提起撤銷訴訟等情,此有經濟部94年4月20日經訴字第09406125980號訴願決定書、94年8月17日經訴字第09406093770號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9月2日北高行百文字第0940000668號函在卷可稽,且經被告台鈿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明無訛,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應認該舉發案業已確定,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法官 詹秀錦

        法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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