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43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詹益修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叁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收據與本院調卷審查之結果,本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僅有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00元。因此,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