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4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吳俊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詹益修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叁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收據與本院調卷審查之結果,本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僅有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00元。因此,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43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