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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簡燕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十二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光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之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光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壹仟伍佰陸拾元,上訴人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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