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6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交還土地,然被告甲○○已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原告提出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原告於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訴時,竟仍將之列為被告,其訴顯不合法,揆諸首揭法條,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