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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2號

交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簡燕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交還土地,然被告甲○○已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原告提出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原告於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訴時,竟仍將之列為被告,其訴顯不合法,揆諸首揭法條,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十一日

書記官 張清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2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交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