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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04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游秀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0489號

債權人
日益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上列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其書狀未按司法院依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

 第1項規定,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

 1項規定,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附繕本

 3件,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2.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

 地方法院)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0489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