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23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2379號
- 債權人
- 和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和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保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和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保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保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
代理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