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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42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428號

聲請人
高品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巷15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本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428號│├──┬───────┬─────────┬───────┬───────┬────────┬────────┬──┤│ 編 │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新臺幣) │ │ │├──┼───────┼─────────┼───────┼───────┼────────┼────────┼──┤│001 │金雨企業股份有│交通銀行彰化分行 │95年1月20日 │95年3月3日 │98,435元 │CP0000000 │ ││ │限公司顧熾松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428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