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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6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0671號

債權人
炘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炘發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炘發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訂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3款亦有明文。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狀請求之原因

及事實欄所載,並無債權人已履行對待給付(依約交付貨品)情

形之陳述,請具狀補正之。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67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