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2號
- 上訴人
- 台日德企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甲○○
- 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58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2號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58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