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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2號

上訴人
台日德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甲○○
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58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僅得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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