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1號

原告
和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95年度促字第32379號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裁判費17,830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有16,83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1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