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1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114號
- 債權人
- 旭發貿易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上列債權人旭發貿易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淳鐿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旭發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出之銷貨單影本可知,本件係民國96年9月及民國96年10月之貨款,請具狀釋明本件利息得自民國96年8月31日起算之請求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對本件債務應負給附責任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