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62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62號

聲請人
興昇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合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一一六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307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16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已和解,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和解書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件為證,另經本院調取擔保提存卷宗、假扣押執行卷宗等,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6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